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生(下称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正常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学生申请与提名

第五条 提名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此基础上,提名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六)和(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七)和(八),或符合条件(九)。具体如下: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 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前50%;

(七)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九) 退役士兵,就读本专科阶段。

(十) 符合所申请奖助学金对应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奖助金的申请与提名:

(一)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十一) 恶意拖欠学费者;

(十二)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在学校教务议会的统筹管理下,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由工商管理学院、理工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文化与创意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博雅智能学院等教学单位代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办公室等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代表共同组成。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审工作,负责处理公众及师生的投诉、申诉等。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执行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校内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与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通知要求,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以及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并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落实受助学生管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四个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成员由各学院指定教职员共同组成,秘书由学院行政人员担任。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在向省教育厅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及受助名单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由各评审委员会或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各评审委员会或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作出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监督举报专用渠道(电话:0756-3620232;邮箱:sao@bnbu.edu.cn),由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指定资助专员负责受理。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对于未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使用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按照与国家助学金相当的标准予以补齐资助。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高于国家助学金标准部分由学校从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更新: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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