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我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工商管理学院、理工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文化与创意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博雅智能学院等教学单位代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办公室等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四个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成员由各学院指定教职员共同组成,秘书由学院行政人员担任。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及提名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及提名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

(七) 成绩要求:学习刻苦认真,积极向上,成绩优秀,其当年的年度GPA(YGPA)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且YGPA不低于3.80;

(八) 体质健康测试要求:2026级及以后入学的内地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参评国家奖学金时,其参评学年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2025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不受此项限制。

(九)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注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学习竞赛获奖者在同等条件上优先;

(十)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原则上,往年国家奖学金获奖者,不再重复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 恶意拖欠学费或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依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并下达名额至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完成后,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将奖学金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

(三)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复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意见,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 公示无异议后,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至广东省教育厅作最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及拟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按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小组与财务处、上级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确认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等下达国家奖助学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账管理,做好支出明细管理。

第十九条 由财务处及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共同对国家奖助学金的使用、结余进行二次核账,保障专账专用,对资金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排查、处理,确保结余资金数额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奖学金的发放接受财务处、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教务议会、师生、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设立和公布专项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0756-3620232,sao@bnbu.edu.cn,接受公众及师生的举报和投诉。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七章 获奖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 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联合学校新闻公关处,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先进事迹,充分发挥优秀学生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的力量,同时,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应戒骄戒奢,奋发向上,立志成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最后更新: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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